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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执恢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维潭、张秀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潭,张秀菊,张洪源,李晓华,田兴杰,孙兆华,淄博开发区鸿源防爆电机制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恢224号申请执行人:张维潭,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秀菊,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洪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晓华,女,汉族,被执行人:田兴杰,男,汉族,被执行人:孙兆华,男,汉族,被执行人:淄博开发区鸿源防爆电机制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开发区魏北路东首。本院在执行张维潭、张秀菊、张洪源与田兴杰、孙兆华、李晓华、淄博开发区鸿源防爆电机制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维潭、张秀菊、张洪源要求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田兴杰、孙兆华、李晓华、淄博开发区鸿源防爆电机制修有限公司的金额6073元的恢复事项办理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宁审 判 员  赵党国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