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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5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梧州市某管理处、李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梧州市某管理处,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585号申请执行人:梧州市某管理处,住所地:梧州市。法定代表人许某,主任。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广西苍梧县。本院受理的梧州市某管理处与李某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桂0405行审59号行政裁定书中,现被执行人李某已经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桂0405行审5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蔡焕杰审判员  韦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