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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6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新与刘海业、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刘海业,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640号原告:王新,男,汉族,1985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委托代理人:李廉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业,男,汉族,1967年12月10日,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诉被告刘海业、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新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新负担。审判长  王艳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翔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