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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恢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与李云、何丽君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李云,何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恢1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龙泉区东街68号。负责人田庆,行长。被执行人李云。被执行人何丽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云、何丽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成龙证执字第5号执行公证书,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云、何丽君给付本金281038.67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云、何丽君名下的房屋已被本院查封。执行中当事人协商处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云、何丽君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本金281038.6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姚明亮审判员 秦海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 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