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2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和泰电气有限公司、林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和泰电气有限公司,林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260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和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龚方圆,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林佳,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宁波和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25民初2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佳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和泰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佳归还借款293475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125元、执行费4302.1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林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9347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林佳名下有车牌号为浙B×××××的宝马牌汽车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宁波和泰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260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蔡丹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