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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8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陈锦德、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陈锦德,童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837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25号之一五洲大厦1-5层。负责人:陈春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波,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锦德,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告:童燕,女,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被告陈锦德、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计36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赵璐璐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人民陪审员  刘少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白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