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3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3636徐兰梅与宋红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兰梅,宋红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3636号原告:徐兰梅,女,1973年10月19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宋红平,男,1981年1月2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44828599L),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南海路965号光华大厦A座708室。负责人:陆李菊,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骁,公司职员。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兰梅与被告宋红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徐兰梅于2017年8月18日以与被告宋红平自行协商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兰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兰梅承担。审判员 沈亭宏二○二○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薛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