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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民初2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爱贞与胡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爱贞,胡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民初2527号原告:徐爱贞,女,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现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告:胡国良,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原告徐爱贞与被告胡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未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徐爱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爱贞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袁凤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傅舟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