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饶安娜与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安娜,蒋春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81民初2070号原告:饶安娜,女,汉族,1986年3月27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被告:蒋春萍,女,汉族,1978年12月12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住云南省安宁市。原告饶安娜与被告蒋春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受理后,2017年8月18日原告饶安娜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安娜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安娜撤回对被告蒋春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丽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