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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饶安娜与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安娜,蒋春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81民初2070号原告:饶安娜,女,汉族,1986年3月27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被告:蒋春萍,女,汉族,1978年12月12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住云南省安宁市。原告饶安娜与被告蒋春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受理后,2017年8月18日原告饶安娜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安娜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安娜撤回对被告蒋春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丽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