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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美华与郭风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432号申请执行人:陈美华,女,195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郭风武,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陈美华与被执行人郭风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美华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风武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