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2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妮与刘吉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妮,刘吉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02民初2791号原告:王妮,女,1989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湖北省竹山县人,住十堰市。被告:刘吉芝,女,1969年10月22日生,汉族,湖北省房县人,大都会箱包业主,住十堰市茅箭区。原告王妮与被告刘吉芝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晓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妮、被告刘吉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妮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0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因原告欲从被告处接手其转让的门面,双方口头协商转让费、过户费、押金房租共计45000元;2017年6月14日原告支付订金600元,6月16日微信转账门面转让预付款10000元,被告未打收据,6月18日签订合同时原告发现被告提供的合同上房租与被告口头承诺不一致,要求被告退款无果,引起诉讼。被告刘吉芝辩称,1、原告交的是保证金,不是转包费;2、被告仅收到10400元,且400元是购买包款;3、原告所述转包不实;4、被告出具有收条,见收条还款;5、原告不讲诚信造成被告损失。本院结合庭审情况和相关证据,对事实认定如下:被告刘吉芝系五堰大都会逛街购物广场箱包经营商户,经营过程中被告刘吉芝欲转让该门面,经与原告王妮口头协商转让事宜,2017年6月15日、16日原告王妮分两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刘吉芝指定的手机微信号(刘吉荣)转账400元、10000元,共计10400元。后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时,原告认为该合同与被告口头约定不一致,引起纠纷。本院认为,原告王妮与被告刘吉芝达成的口头协议处分了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加之,根据被告的答辩,双方起初约定的合同价款应为45000元,其后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时因书面合同所载金额与前述金额不一致,原告要求退款,属于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得到支持。原告所诉的10600元标的额,其中200元无证据证实,另外400元被告提出了抗辩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原告不能证实该款是为本合同缴纳,故原告诉讼请求中的上述600元款项,本院予以扣减;被告辩称的其他理由,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吉芝收到本判决书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王妮1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妮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后为33元,原告王妮负担1元,被告刘吉芝负担32元。上列应付款项,如果未按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余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丽红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