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2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与被告丁晓义、张仕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丁晓义,张仕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278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住所:蒲城县东风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7790210-2。负责人:党满社,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斌,男,该行员工。被告:丁晓义,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龙阳镇店子村*组(原三家村*组)。被告:张仕梅,女,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龙阳镇店子村*组(原三家村*组)。系被告丁晓义之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与被告丁晓义、张仕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米展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