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3754~3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万兵、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与深圳奇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兵,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深圳奇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3754~3756号申请执行人万兵等3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机构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创业一路一号区委区政府大楼五楼。负责人高荣望。被执行人深圳奇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田三路臣田宝田工业区第24栋1至5层。法定代表人刘洪廷。申请执行人万兵等3人、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奇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件,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14]1931-223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故对被执行人相关财产本院暂时无法处分,需等待中院具体的处理结果。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导致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待条件成就,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 征执 行 员 李晓霞人民陪审员 吴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