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执3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湘潭博长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双利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谭启文、谭国强、刘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潭博长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双利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谭启文,谭国强,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3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湘潭博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湖南双利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被执行人谭启文,男,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被执行人谭国强,男,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被执行人刘华,女,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5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湘潭博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双利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谭启文、谭国强、刘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1163045元,2017年2月21日申请执行人湘潭博长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申请执行书,同日立案。2017年4月6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双利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湘乡市泉塘镇双鲤村03栋101号房产(产权证号000873**)、泉塘镇双鲤村05栋101、201、301号房产(产权证号000873**)、泉塘镇双鲤村06栋101号房产(产权证号000873**)、泉塘镇双鲤村02栋101、201、301号房产(产权证号000873**)。上述财产处置条件尚不成熟,经本院财产查找,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5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双利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谭启文、谭国强、刘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湘潭博长贸易有限公司随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过伟国审 判 员 廖继钰审 判 员 向海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廖娟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