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30民初2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贵州苗夫都市园艺有限公司与姚地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苗夫都市园艺有限公司,姚地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2502号原告贵州苗夫都市园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妙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9085698021H。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大榜村丹霞中路71号。委托代理人唐卿媛,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姚地会,女,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8日,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原告贵州苗夫都市园艺诉被告姚地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苗夫都市园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卿媛、被告姚地会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固友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中,原告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苗夫都市园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贵州苗夫都市园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贵州苗夫都市园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何义义书 记 员 王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