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9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谢俊芳,邓志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俊芳,邓志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9民初513号原告:谢俊芳,女,1983年3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邓志杨,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谢俊芳诉被告邓志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谢俊芳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俊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90.00元,减半收取计95.00元,由原告谢俊芳负担。审判员 刘丽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