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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9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谢俊芳,邓志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俊芳,邓志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9民初513号原告:谢俊芳,女,1983年3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邓志杨,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谢俊芳诉被告邓志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谢俊芳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俊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90.00元,减半收取计95.00元,由原告谢俊芳负担。审判员  刘丽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