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2民初9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胡晓阳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2民初942-1号申请人:姚某某,男,住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被申请人:胡某某,女,住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胡晓阳诉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姚某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进行冻结。申请人提供其所有的(牌照为湘H200**)二轮摩托车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胡某某银行存款10万元,;二、冻结申请人姚某某所有的(牌照为湘H200**)二轮摩托车;三、如申请人姚某某财产保全申请有误,则由申请人姚某某赔偿被申请人胡某某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申请人姚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曹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