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学海申请执张桂媚、刘子军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海,刘子军,张桂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336号申请执行人王学海,男,1969年4月2日出生,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刘子军,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张桂媚,女,1970年3月16日出生,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学海与被执行人刘子军、张桂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划拨被执行人张桂媚银行存款34488.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被1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诗龙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