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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学海申请执张桂媚、刘子军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海,刘子军,张桂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336号申请执行人王学海,男,1969年4月2日出生,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刘子军,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张桂媚,女,1970年3月16日出生,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学海与被执行人刘子军、张桂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划拨被执行人张桂媚银行存款34488.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被1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诗龙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