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5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浩与李海光、姜阿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李海光,姜阿芝,周平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5397号原告:陈浩,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告:李海光,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姜阿芝,女,1964年9月2日撤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周平枢,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原告陈浩与被告李海光、姜阿芝、周平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9元,减半收取359.5元,由原告陈浩负担。审 判 员 应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史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