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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海潇与刘耀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潇,刘耀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1864号原告:张海潇,男,1995年4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被告:刘耀祖,男,1994年5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原告张海潇与被告刘耀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张海潇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潇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海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的25元,由张海潇负担。审判员  沈凤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