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海潇与刘耀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潇,刘耀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1864号原告:张海潇,男,1995年4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被告:刘耀祖,男,1994年5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原告张海潇与被告刘耀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张海潇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潇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海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的25元,由张海潇负担。审判员 沈凤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