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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终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应辉、黄钦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应辉,黄钦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民终13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应辉,男,195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青,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钦东,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上诉人陈应辉因与被上诉人黄钦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9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应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黄钦东将其房屋出售,事发当天要搬走。陈应辉作为小区维序员,出于工作职责,也为了维护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在小区门口要求黄钦东到物业管理处缴交拖欠的物业费、水费,但黄钦东不但拒绝,还与其配偶诅咒、侮辱、谩骂陈应辉,双方发生冲突,很多业主围观。一审法院没有判决黄钦东赔礼道歉是错误的。黄钦东辩称,陈应辉多次和小区业主半夜三更发生冲突,都有报警记录。陈应辉没有资格收取物业管理费,没有权利阻挠黄钦东搬东西。陈应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黄钦东向陈应辉赔礼道歉;2.黄钦东补偿陈应辉精神损失费1元。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陈应辉为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奔马馨园小区物业的维序员,黄钦东为该小区的业主。2016年6月15日,在小区大门口陈应辉要求黄钦东交纳物业费用后才让其雇请的搬家车辆离开小区,双方为此发生争吵,黄钦东报警后,民警赶至现场处置。在民警劝说陈应辉放行搬家车辆无效后,将陈应辉强制带至派出所处理。一审法院认为,陈应辉、黄钦东因物业费用的交纳问题发生争执,黄钦东在争执中因陈应辉阻挡车辆的行为而发出的口角言语,从言语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不足以造成陈应辉精神损害的后果,黄钦东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故陈应辉要求黄钦东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陈应辉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中,除黄钦东不认可陈应辉是维序员外,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认为,本案起因于陈应辉以黄钦东欠交物业费用阻止其搬家车辆出小区,双方发生争执。陈应辉就此提起本案诉讼,要求黄钦东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在事发时,黄钦东及其家人认为陈应辉并无资格收取物业管理费,存在过激言语,但不足以认定为侵害陈应辉的民事权益,不构成适用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一审法院对陈应辉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陈应辉的上诉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陈应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纪赐进审判员  许向毅审判员  张南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文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