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3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蒋莎与宜春市茂华门窗发展有限公司、陈志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莎,宜春市茂华门窗发展有限公司,陈志明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3475号原告:蒋莎,女,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陈娜,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春市茂华门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5354717XR。法定代表人:罗南。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帆,江西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明,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莎诉被告宜春市茂华门窗发展有限公司、陈志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莎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志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莎撤回对被告陈志明的起诉。审判员 欧阳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凯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