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执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孔令发、李雪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发,李雪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4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孔令发,男,生于1962年10月11日,汉族,住宜城市。被申请执行人:李雪冰,男,生于1989年3月15日,汉族,住宜城市。在执行孔令发与李雪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684民初5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程 伟审判员 童庆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小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