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振举与单金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举,单金龙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2112号原告:刘振举,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现住隆化县章吉营乡柏子沟村西柏子沟*号。被告:单金龙,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现住隆化县章吉营乡共和村***号。原告刘振举与被告单金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2017年6月9日以(2017)冀0825民初2113号受理原告刘振举与被告单金龙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就本案原被告之间争议的标的进行了开庭审理,作出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不予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振举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益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