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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振举与单金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举,单金龙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2112号原告:刘振举,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现住隆化县章吉营乡柏子沟村西柏子沟*号。被告:单金龙,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现住隆化县章吉营乡共和村***号。原告刘振举与被告单金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2017年6月9日以(2017)冀0825民初2113号受理原告刘振举与被告单金龙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就本案原被告之间争议的标的进行了开庭审理,作出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不予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振举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益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