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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道林、齐晓宏、张宗杰、齐秀华、薛英与被告高忠彬、黄喜香、高春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林,齐晓宏,张宗杰,齐秀华,薛英,高忠彬,黄喜香,高春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723号原告:张道林,男,1961年4月11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原告:齐晓宏,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原告:张宗杰,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原告:齐秀华,女,1974年8月3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原告:薛英,男,1959年2月2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辉,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忠彬,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告:黄喜香,女,1973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告:高春佳,男,年龄不详,住所地密山市。原告张道林、齐晓宏、张宗杰、齐秀华、薛英与被告高忠彬、黄喜香、高春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道林、齐晓宏、张宗杰、齐秀华、薛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高忠彬、高春佳、黄喜香立即给付借款本金130000.00元及利息20676.77元;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高忠彬与黄喜香系夫妻关系,高春佳系二人之子。高忠彬从中国建设银行贷款,因到期无法偿还本息,故在五原告处借款130000.00元,高忠彬、高春佳于2014年3月22日出具借条一份。因黄喜香与高忠彬系夫妻关系,黄喜香应对高忠彬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该笔借款本息至今未予偿还,故张道林、齐晓宏、张宗杰、齐秀华、薛英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张道林、齐晓宏、张宗杰、齐秀华、薛英提供被告高春佳的住所不能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且经本院到密山市公安局户籍科调查,并无高春佳的户籍信息,故导致本案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确,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道林、齐晓宏、张宗杰、齐秀华、薛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永贵人民陪审员  毕航海人民陪审员  栾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