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凤兵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凤兵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6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柳东路172号被执行人凤兵华,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与凤兵华银行卡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长城牌小型汽车(号牌桂B×××××),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5897.28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虽然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一辆长城牌小型汽车(号牌桂B×××××),但未能实际掌控并处置。被执行人暂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221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依贤审 判 员 吴少江代理审判员 韦汉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