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黄良天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良天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983号罪犯黄良天,男,1998年1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现在重庆市长康监狱服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渝0213刑初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良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7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长康监狱于2017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长康监狱以罪犯黄良天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学习,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良天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一次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长康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黄良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良天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