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3民初5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江传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江传柱,余永清,陈天国,江红武,安庆市卡斯特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省波亚特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5670号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87号金鼎广场B座2-商10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4575586P。负责人:谢海洋,行长。被申请人:江传柱,男,汉族,1964年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余永清,女,汉族,1965年8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陈天国,男,汉族,1962年1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江红武,女,汉族,1969年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安庆市卡斯特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沿江西路2号码头对面滨江苑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928157010。法定代表人:江传柱,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省波亚特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558号百乐门名品广场11幢办20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499483XF。法定代表人:江红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江传柱、余永清、陈天国、江红武、安庆市卡斯特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省波亚特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存放银行存款中1915948.04元或查封扣押、等同价值的财产并以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传柱、余永清、陈天国、江红武、安庆市卡斯特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省波亚特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15948.04元(期限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缴纳。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