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郑军与汤计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军,汤计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1699号原告:郑军,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委托代理人:尹明波,山东中评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计娟,女,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军与被告汤计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郑军负担。审 判 员 孙庆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 硕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