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20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刘文平、袁海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平,袁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03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谢良桥,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务农,住宜春市XX号,身份证号:362201196802256031。被申请人:刘文平,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申请人:袁海平,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赣0902民初203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2017)赣0902民初2037号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判决认定被告刘文平不承担责任,故解除保全申请人谢良桥于2017年8月15日就本案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文平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文平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周小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