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7民初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宗民与杨国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宗民,杨国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2683号原告:杨宗民,男,1949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被告:杨国兴,男,1965年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原告杨宗民与被告杨国兴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杨宗民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宗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宗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宗民负担。审判员 陈福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俊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