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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民初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宗民与杨国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宗民,杨国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2683号原告:杨宗民,男,1949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被告:杨国兴,男,1965年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原告杨宗民与被告杨国兴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杨宗民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宗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宗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宗民负担。审判员  陈福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俊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