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守卫与江苏朗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朗润置业有限公司,周守卫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2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朗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海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守卫。上诉人江苏朗润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守卫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泗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3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上诉人江苏朗润置业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后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用。2017年6月2日上诉人江苏朗润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费用,本院准许其缓交诉讼费7360元至判决前。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并告知上诉人江苏朗润置业有限公司应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江苏朗润置业有限公司主张其是对一审诉讼程序提出上诉,只应承担100元上诉费用;后上诉人江苏朗润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100元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朗润置业有限公司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依法向其邮寄了催缴上诉费用通知书,该通知书已于2017年8月3日由上诉人江苏朗润置业有限公司签收。但上诉人江苏朗润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后仍未按规定期限足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朗润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已交纳100元,由上诉人江苏朗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亚非审 判 员 陈泽环审 判 员 庄云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宗强书 记 员 赵媛媛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