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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徐翠云与张珍珍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翠云,张珍珍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371号原告:徐翠云,女,193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被告:张珍珍,女,199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原告徐翠云与被告张珍珍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徐翠云以双方调解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翠云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徐翠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