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徐翠云与张珍珍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翠云,张珍珍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371号原告:徐翠云,女,193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被告:张珍珍,女,199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原告徐翠云与被告张珍珍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徐翠云以双方调解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翠云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徐翠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