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迟晓春与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晓春,陈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1455号原告:迟晓春,男,1967年3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陈玲,女,1973年6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迟晓春与被告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7年8月18日九时于第九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迟晓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照原告迟晓春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120元,合计520元,由原告迟晓春负担。审 判 长 马笑昆代理审判员 邵明强人民陪审员 孙春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双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