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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迟晓春与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晓春,陈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1455号原告:迟晓春,男,1967年3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陈玲,女,1973年6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迟晓春与被告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7年8月18日九时于第九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迟晓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照原告迟晓春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120元,合计520元,由原告迟晓春负担。审 判 长  马笑昆代理审判员  邵明强人民陪审员  孙春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双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