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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董发库与刘树森、李继先��原市百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松原市程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发库,刘树森,松原市百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继先,松原市程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387号原告:董发库���男,195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伟,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树森,男,195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松原市百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法定代表人:李泽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继先,男,196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松原市程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法定代表人:刘树森,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石,系该公司职员。原告董���库与被告刘树森、松原市百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继先、松原市程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董发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给付拆迁款90万元;2.自2014年9月1日起按月利1.5分给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被告拆迁了原告所有的房屋232平方米,拆迁协议价格90万元,约定付款时间为2014年8月31日,同时约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按照月利1.5分支付利息。李继先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动迁的主体不明,同时被告刘树森没有准确的送达地址,且不同意公告送达,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原告董发库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发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董发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铁刚人民陪审员  郭 伟人民陪审员  刘广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春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