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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1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宁夏中宁县恒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国红、乔秀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中宁县恒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国红,乔秀智,周国银,钟兴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2219号原告:宁夏中宁县恒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城平安东街。法定代表人:王立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国红,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乔秀智,女,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周国银,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钟兴福,男,1967年9月16��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宁夏中宁县恒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国红、乔秀智、周国银、钟兴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宁夏中宁县恒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中宁县恒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中宁县恒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157元,由原告宁夏中宁县恒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清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纪思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