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7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畅清峰与李昌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畅清峰,李昌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7民初459号原告:畅清峰,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8日,陕西省略阳县人,陕西略阳惠泽水业有限公司职工,住略阳县高台B区6号楼701室。被告:李昌星,男,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陕西省略阳县人,村民,住略阳县仙台坝镇任家院村老营社。本院在审理畅清峰与李昌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畅清峰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畅清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畅清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畅清峰负担。审判员 王永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