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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7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畅清峰与李昌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畅清峰,李昌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7民初459号原告:畅清峰,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8日,陕西省略阳县人,陕西略阳惠泽水业有限公司职工,住略阳县高台B区6号楼701室。被告:李昌星,男,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陕西省略阳县人,村民,住略阳县仙台坝镇任家院村老营社。本院在审理畅清峰与李昌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畅清峰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畅清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畅清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畅清峰负担。审判员  王永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