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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某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西安市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34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7)第181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由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550元及违约金13387.5元;二、由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4195元、执行费966.9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西安市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赵达西审 判 员  张建社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苏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