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恢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崇义与魏平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崇义,魏平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629号申请执行人刘崇义。被执行人魏平毅。申请执行人刘崇义与被执行人魏平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2)雁民初字第054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魏平毅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本院执行,已将案款28090元扣至本院,退还申请人案款2809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恢629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审 判 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超打印:相丽华校对:朱超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