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5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曾令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曾令华,温寿娣,张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5执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何庆栋,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曾令华,男,1989年8月29日生,汉族,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执行人温寿娣,女,1986年12月25日生,汉族,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执行人张剑,男,1986年8月28日生,汉族,崇义县人,住崇义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曾令华、温寿娣、张剑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87627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军审判员 邓方定审判员 陈海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