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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50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彭亚田与江苏锡华铸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5097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对原告彭亚田与被告江苏锡华铸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民事裁定书第一页第三行中“(2017)苏1283民初字5097号”补正为“(2017)苏1283民初5097号”。审判员  吴建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