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段承凤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承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301号罪犯段承凤,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住该市。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5日作出(2008)洪法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承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漏罪于2009年4月7日被从怀化监狱押回洪江市看守所羁押。同年10月15日,洪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洪法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承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合并前罪判决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2万元。2013年5月28日、2015年8月20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二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10月1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段承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段承凤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段承凤提请的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段承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表扬5次,余分513分。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平均月消费160余元。本次减刑未缴纳罚金。洪江市安江镇秀建村委会、镇政府、镇民政办共同出具困难证明。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台账、奖惩审批表、考核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消费台账、困难证明、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段承凤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多次犯罪且数额巨大,有一定能力而未履行罚金,应适当下调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承凤减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3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谌香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