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2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长春万盛禹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于子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万盛禹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子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875号原告:长春万盛禹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延国,董事长。被告:于子博,男,1991年4月14日,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案由:合同纠纷原告长春万盛禹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于子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万盛禹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长春万盛禹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毕凯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