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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福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福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1387号原告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屈扬,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该社法律顾问。被告杨福清,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槐树关镇叶庄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福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利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红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