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毕金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毕金忠,黄文芹,吕方奎,曾庆波,刘金奎,张静,曾庆元,王忠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4执1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住所地宜城市西街11号。负责人:李燕,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毕金忠,男。被执行人:黄文芹,女。被执行人:吕方奎,男。被执行人:曾庆波,女。被执行人:刘金奎,男。被执行人:张静,女。被执行人:曾庆元,男。被执行人:王忠秀,女。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与毕金忠、黄文芹、吕方奎、曾庆波、刘金奎、张静、曾庆元、王忠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认可法院的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6)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457、00458、00459、00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童庆玲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凤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