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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2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长春市永发专用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一汽富晟汽车毯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永发专用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长春一汽富晟汽车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2执225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永发专用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长春一汽富晟汽车毯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永发专用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一汽富晟汽车毯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2017年6月2日做出的(2017)吉01民终1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8日收取了执行回款,表示对此案无其他执行异议。故(2017)吉0192执493号执行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民终1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永森审判员  吴艳民审判员  刘世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包 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