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执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曹俊超与陈少明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俊超,陈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1089号申请执行人:曹俊超,男,成年。委托代理人:叶毅,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少明,女,成年。原告曹俊超诉被告陈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俊超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少明清还借款2661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俊超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陈少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未显示被执行人陈少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其他执行案件,已于(2017)粤0105执1088号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10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剑峰审判员 贾存锦审判员 邝毅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嘉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