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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6刑终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董四团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四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刑终150号原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四团,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文盲,无职业,住仙桃市。2009年5月15日被原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被仙桃市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四团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鄂9004刑初332号刑事判决,以董四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对作案工具镊子1把予以没收。董四团以原判认定手机价格过高、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四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董四团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董四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四团撤回上诉。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刑初3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秀斌审判员  肖志祥审判员  印 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颜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