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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吴学琴与吴宗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琴,吴宗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426号原告:吴学琴。被告:吴宗伟。原告吴学琴与被告吴宗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学琴撤诉。案件申请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吴学琴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