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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山东博尼澳家居有限公司、济南麒麟圣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博尼澳家居有限公司,济南麒麟圣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215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博尼澳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诸朱路北侧宏基铁塔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均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济南麒麟圣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辛祝路81号金地商城B座B1-2F-1、2、3、4号。法定代表人:林祥超,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博尼澳家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麒麟圣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诸城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济南麒麟圣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76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赵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执行员  谭夕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